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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鸟爸爸Lv.24楼主+关注
- 2015-11-07 08:46 来自江苏 盐城
发此文也是为大家提供一个案例,以后要是在阜宁购房遇到类似的情况可以直接与相关部门投诉。
日前,阜宁县消费者协会城中分会接到消费者喻洪金的书面投诉,称其在2013年8月13日从“江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一小区订购了2号楼505室的商品房,并按商家规定交付定金50000元;交款前商家承诺购买此房可享受优惠按揭贷款,首付30%。
谁知付款后,商家又说首付款必须40%才能办理按揭。因消费者筹款没能在开发商规定的七天内交齐40%的首付款,2号楼505室的商品房被商家在2013年12月又转售给他人。消费者便询问商家为什么卖房不事先通知,还有退还购房定金事宜,但得到商家的答复是消费者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交齐首付,所订房屋自然可以转售,至于退还定金公司要研究。消费者感到商家有不想退还定金的意思,遂向消协提起投诉要求商家无条件退还购房定金。
接到投诉后,城中分会工作人员随即与商家取得联系并了解情况,之后又通知消费者与商家一起到城中分会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消协工作人员反复向双方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认为经营者在消费者购房时承诺首付30%后又改为首付40%,是导致消费者筹款过期的主要原因。
经营者违约在先,应该返还定金,不适用《合同法》违约不返还定金的有关条款。指出经营者的这一行为是属于未履行“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义务。在消协工作人员耐心的调解下,终于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经营者退还消费者50000元的购房定金。
(孙德立)
信息来源:江苏快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