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至10月,林某某在担任阜宁县某村经管员期间,利用管理和发放征地补偿款的便利,在某金融部门工作人员的推荐下,擅自用其保管的土地补偿款25万元以其个人名义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挣取额外收入,三个多月时间非法获得收益852.27元。2016年12月,林某某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犯罪所得赃款852.2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以案释法:林某某虽为村经管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其保管发放土地补偿金的行为属于协助镇政府从事公务活动,此时其身份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同时其保管的土地补偿金属于公款范畴,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且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
法官提醒: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要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保管的公款又没受到损失,但只要擅自将公款用于个人经营性活动,哪怕只有一天,也可构成挪用公款罪。林某某一时财迷心窍,因800多元的犯罪所得,却换来长达5年的牢狱生活真的不值!
小编提醒
在工作中,
面对各种诱惑时要加强自律意识,
切勿因一时贪念,
而触犯法律从而葬送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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