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全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政策体系,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条件
本县范围内2006年1月1日以后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且购房满5年的(以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间至交易时间),购房人可以申请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包括买卖、继承、赠与、变更性质等);购房人也可以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不满5年的不得申请上市交易,但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县房产服务中心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进行回购。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二、规范流程
1. 申请。购房人向县房产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如实填写《阜宁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人(含共有权人或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或结婚证、房屋共有权人以及共同申请人同意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等相关资料。
2. 审批。县房产服务中心(住房保障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提出上市交易申请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实行政府回购或确认是否同意上市交易,以及应补缴的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的标准和交纳方式。
需补缴的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补缴价款=(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单价-届时经济适用住房单价)×楼层浮动率×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50%。
经济适用住房中参照商品房价格(超供应面积)购买的面积不再缴纳相关价款。
相关价款缴交后,由住房保障部门向申请人出具《阜宁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意见书》。
3.办证。申请人持《阜宁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意见书》、补缴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的证明、经济适用住房权属证书等相关资料,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税费后,到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或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房屋性质变更手续取得完全产权。
三、负面清单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上市交易。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的;
(二)未取得合法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不同意上市交易的;
(四)未按照规定向政府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的;
(五)上市交易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六)已被政府列入征收范围的;
(七)违反规定出租、闲置、出借以及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限制其不动产权利的;
(九)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宜上市交易的情形。
四、明确职责
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房产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本县范围内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物价)、税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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